是出票人制作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第一審普通程序。
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是出票人在簽發(fā)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又稱未完成票據。
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的請求(請求權),指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