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收益甚豐。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yè),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該獨資企業(yè)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yè),但因為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而被訴諸法院向劉某的家庭求償。若后來黃某與劉某協(xié)議參加該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經營,并注入投資5萬元人民幣。黃某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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