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3月15日,張某以14萬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同日,張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其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輛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盜搶險,保險金額為140000元,賠償限額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張某駕駛該車外出游玩途中,該車被三名持刀搶劫犯搶走。案發(fā)后數日,該地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發(fā)現被劫車輛,遂租用一輛吉普車追擊堵截。罪犯發(fā)現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時,駕車墜入20米高的大橋下,造成車損人亡。后經保險公司現場勘驗核實,此案中形成如下損失和費用;
(1)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車費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發(fā)后,公安部門為了吊、拖受損機動車輛支出的費用800元。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