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2006年7月,J行某分行發(fā)生一起會計主管挪用客戶存款案件,涉案金額達179萬元,最終被司法機關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錢某1995年進入J行某分行工作,先后在多家儲蓄所、支行就職,2004年通過競爭上崗,任某支行會計主管至案發(fā)。2006年1月至7月,錢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單位資金共179萬元,用于賭博等。案發(fā)后,錢某供述犯罪事實,退出現金19萬元及住房2套,法院最終認定錢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作案手段:錢某的作案可概括為“虛增存款→轉移存款→轉賬取現→挪款平賬”。借助J行特色業(yè)務操作平臺,通過虛列資金來源方進行“代發(fā)代扣”,多次虛增存款共179萬元,后轉至代客戶保管的專用賬戶,通過ATM轉賬和提取現金將虛增存款全部取出,用于賭博等。又從客戶蔣某賬戶擅自調轉180萬到代客戶保管的專用賬戶進行平賬。2006年1月18日至7月24日,錢某累計作案36次,均利用職務之便或內部管理漏洞,騙取、套取他人柜員卡和密碼,或趁其他柜員離崗間歇未按規(guī)定退出系統之機,私自完成操作。 
損失及影響:本案中,錢某多次挪用資金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其行為給銀行和客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和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一是從損失的角度看,雖然案發(fā)后錢某積極進行了退賠,但仍造成50余萬元資金損失。二是從侵權角度看,由于客戶在銀行的存款屬于銀行資產,錢某擅自將客戶賬戶中的錢挪作他用,一方面侵犯了銀行財產權,另一方面侵犯了客戶的資金使用權,嚴重影響其正常資金使用。三是從聲譽的角度看,錢某能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所在銀行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的不足,給該行在當地的聲譽帶來較大負面影響。

對上述案件發(fā)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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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案例:某分理處原主任周某,利用長期為客戶梁某辦理業(yè)務產生的信任,獲取了梁某銀行賬號和密碼,多次挪用侵吞梁某存款百萬元,被司法機關以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周某與梁某的業(yè)務交往中,逐漸成為朋友,周某提議梁某買理財產品,梁某開設了基金賬戶并存入資金購買基金,為了方便交易,在周某提議下,將銀行卡置于周某處,隨后周某通過長期幫梁某買基金的便利,獲取了梁某銀行卡密碼,著手實施犯罪:2006年10月,梁某不知情前提下,周某在憑條上假冒梁某簽名,從梁某卡中轉出5萬元供自己使用,半年后歸還至梁某賬戶。2008年3月,某公司李某資金周轉困難求助于周某,周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梁某賬戶中40萬元轉入自己賬戶并借給李某短期使用。2008年7月,從梁某賬戶挪用30萬元借給李某,兩次借款李某支付周某利息4.6萬元。2009年3月,周某伙同柜員戚某和授權員趙某空存實取,趙某授權戚某向梁某卡中空存100萬元,周某利用款項買基金次日賣出,指使戚某趙某將梁某賬戶中的基金贖回款項空取,將賬面資金和庫存現金沖平。2009年4月,
梁某急需用錢請周某代為取款,周某無法歸還,遂案發(fā)。法院認為,周某身為銀行經管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客戶資金,構成貪污罪;挪用客戶資金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jié)嚴重,依法判處周某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所獲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作案手段:一是通過與客戶長期業(yè)務往來建立的業(yè)務關系騙取客戶信任,借機獲取卡和密碼,利用職務便利大額轉賬和提現,侵占挪用客戶資金;二是利用權力指使下屬空存將賬戶內資金挪用,使用完以柜面取出平賬方式沖回。 
損失及影響:1.對于受害人。梁某銀行卡和密碼被周某實際控制,造成存款被多次挪侵占,周某未經梁某同意擅自將存款提出供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以謀取收益,嚴重影響了梁某對自身賬戶內資金的使用權,據為己有且拒不歸還侵犯了梁某的財產所有權。梁某因此陷入長期的訴訟糾紛,占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遭受了有形和無形損失。2.對于犯罪人。周某本應在崗位上充分發(fā)揮業(yè)務專長,扎實做好業(yè)務,但因一己私欲使其身陷囹圄,本該擁有美好人生,卻被迫接受面對高墻十余載的悲慘現實。3.對于所在銀行。公眾對銀行的信用產生懷疑,客戶的資金被周某隨意挪用和侵占及利用客戶賬戶空存實取,帶來了嚴重的聲譽風險。

請對上述案件發(fā)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反思。
4.問答題

案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利用虛假的公司通過非法中介申辦出虛假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許可證等公司資料,再利用租借的門面為公司辦公地點,用所獲公司資料在相關銀行申辦POS機。之后,通過互聯網尋找可以解碼的犯罪嫌疑人,幫助把需在B市經營的POS機電話號碼“解碼”,然后銷往外地。犯罪嫌疑人賴某、龐某從徐某處獲得已“解碼”的POS機后,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找尋買家,其中,賴某以低買高賣的方式倒賣POS機獲利。犯罪嫌疑人陳某、王某、周某等人通過購買或者租賃方式獲得異地POS機后,主要從事無真實商品交易的信用卡套現,為掩人耳目,或放在小店里經營,或在住宅中套現,或打廣告租門面專門從事套現業(yè)務。 
作案手段:
(1)準備虛假資料。犯罪嫌疑人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租賃房屋,在工商部門注冊多家空殼公司,騙領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立公司對公賬戶,為到銀行申請辦理POS機準備相關資料。 
(2)騙取POS機具。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銀行風險管理不到位、相互間信息不對稱的漏洞,同時在多家銀行申請辦理POS機,并對銀行相關人員施以小恩小惠,順利拿到POS機及網銀U盾。 
(3)專業(yè)解碼銷售。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QQ群聯系到專門的POS機“解碼”人員,對POS機進行“解碼”,然后在網上發(fā)布銷售POS機信息,高價將POS機銷售出去,非法牟取暴利。 
(4)測錄制作偽卡。犯罪嫌疑人利用“測錄器”盜取信用卡持有人信息,然后制作“偽卡”,利用購買的POS機瘋狂刷卡,利用網銀轉賬的便利條件,及時將涉案贓款轉到事先準備好的銀行卡上。 
(5)虛擬隱蔽網絡。犯罪分子利用虛假的身份證、電話卡進行聯系,所留資料都是以虛擬的身份通過互聯網進行,即使是多人共同實施的犯罪,相互之間也互不認識,給此類案件的偵查取證帶來了難度。 
損失及影響:
(1)危害金融市場秩序與安全。大量信用卡內的信貸資金通過POS機等套現渠道,違規(guī)進入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機市場,客觀上增加了市場游資,刺激了市場投機行為,容易形成股市和房市泡沫,抑制了國家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秩序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而且套現行為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埋下危機隱患。
(2)對于發(fā)卡銀行:一是信用卡套現行為將使發(fā)卡銀行損失一定取現手續(xù)費和利息。二是使得本應在銀行信用卡賬戶內部循環(huán)的信貸資金,變成了游離于銀行監(jiān)管之外的流動資金,難以進行有效鑒別與跟蹤。三是套現倍數效應驚人。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張信用卡,循環(huán)套現風險最終將轉移到銀行身上,發(fā)卡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大大增加。
(3)對于收單機構來說,信用卡套現可能導致其面臨龐大的退單風險和巨額虧損。
(4)對于持卡人來說,信用卡套現不僅可能導致持卡人資金遭受損失,也可能導致其個人征信產生不良記錄。

請分析上述案件發(fā)生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5.問答題

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鄰居尤某以做黃金生意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諾月息2分。李某除了將自己的積蓄借給尤某外,還從銀行貸款給尤某使用。后尤某無力償還貸款,李某只得自行負擔債務本金。1996年底,陳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僅以自己為擔保人從銀行幫助陳某貸款,還以自己名義在銀行貸款后將資金借給陳某使用。后因陳某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擔銀行債務。李某借款給尤某、陳某使用的過程中,為了歸還到期銀行本息,不斷通過重新貸款或從他人處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資金。后因銀行規(guī)范了信貸制度,李某只得通過向社會公眾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資金,致使其借款次數不斷增加,負債數額劇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轉困難的情況下,不計成本的向霍某、呂某等人采取高買低賣的方式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瘋狂套取銀行貼現資金。最終債務數額成倍放大,李某無法募集足夠資金支付到期債務,2009年5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定,李某為償還到期債務,未經批準,以高額利息和損失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達19.39億元(案發(fā)時有938萬不能歸還),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眾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會影響力,虛構各類借款事由和擔保條件募集資金。為了獲得資金,李某還提供虛假的房產證作為借款抵押,同時偽造了所在國有銀行支行的印章加蓋在其出具的借條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買低賣的方式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為了獲得對資金的暫時控制權,李某指使霍某、呂某從銀行開具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并且溢價購買再折價賣給他人套取銀行貼現資金。 
損失及影響:李某從事非法募資的時間跨度較長,非法吸收的對象人數較多,非法募資的金額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無法得到清償,經濟損失巨大。李某在這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中最終身敗名裂、鋃鐺入獄。同時,李某所在的銀行也有34人受到內部責任追究,其中,開除1人,撤職7人,記大過10人、記過10人,警告6人。

請你結合以上案情,從犯罪人和銀行方面簡要分析原因并從銀行角度做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