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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農業(yè)部提出審定申請,并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請資料和樣品。
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養(yǎng)殖者的質量安全意識,指導養(yǎng)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
只要是進行委托檢測的,對接收委托檢測單位都有限制規(guī)定或資質要求。
確保生產設備、輔助系統(tǒng)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當通過安全檢查;計量秤、地磅、壓力表等測量設備應當定期檢定或校驗。
企業(yè)應當根據產品質量標準實施出廠檢驗,填寫并保存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或者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計算公式中符號的含義和數值、檢驗結果、檢驗日期、檢驗人等信息。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yè)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產品定期檢驗必須在企業(yè)的檢驗室由企業(yè)的檢驗人員進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檢驗,包括總公司。
企業(yè)使用罐裝車運輸產品的,應當專車專用,并隨車附具產品標簽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裝運不同產品時,應當對罐體進行清理。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yè)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企業(yè)應當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則對原料實施垛位標識卡管理,垛位標識卡應當標明原料名稱、供應商簡稱或者代碼、垛位總量、已用數量、檢驗狀態(tài)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