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立于漢朝的刑法原則。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fā)或作證。至唐代時發(fā)展為同居相隱原則,擴大了相隱的范圍。
最新試題
簡述題:南京民國政府時期民商立法的特點。
《大清律例》
簡述宋朝繼承制度的變化。
簡述西周的刑罰原則。
試論魏晉南北朝時期罪刑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簡述明代刑法的變化。
論述西周法律思想與立法活動。
《魏律》
《欽定憲法大綱》
簡述漢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