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fā)出之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又稱引誘要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
最新試題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合同條款的概念和種類?
簡述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異同?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
簡述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簡述合同上義務群的構成?
簡述承諾的撤回?
簡述要約的概念?
簡述合同條款的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