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而為自己活著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人。
是指抵押權的標的因滅失、毀損而使其價值轉化為他種形態(tài)時,抵押權的效力仍可及于該他種形態(tài)的物之上。
是抵押權擔保的主債權的數(shù)額已確定的抵押權,此類抵押權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
也稱準抵押權,它是指以權利作為客體而設定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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