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時于朝堂外設(shè)鼓,有冤屈者可擊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冤,以補(bǔ)救審級限制的弊病。這種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是兩晉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書、詔誥等法律文書的匯編。共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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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
將《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始于是()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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