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孫某與某建筑公司于2004年3月20日簽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其中,關于勞動報酬一項,合同中約定:孫某月工資標準為500元(編者注:當?shù)刈畹驮鹿べY標準為620元);工資每隔兩個月支付一次,支付的日期為單月份的28日;公司認為確有必要時,在不超過勞動者工資數(shù)額20%的幅度內(nèi),允許以各種實物替代貨幣支付。 合同履行了兩個多月,但該公司都未發(fā)給孫某工資。2004年5月31日,孫某向公司提出發(fā)放工資的要求,但是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之下,孫某擬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于2004年6月10日向某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若你是接待律師,對以下問題將會如何作答?

1.實體方面。該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條款中,有哪些內(nèi)容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你逐一指出,并提出正確的做法或者說明理由。
2.程序方面。
(1)孫某若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仲裁時效有多長,自何時起算?
(2)孫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什么?
(3)在工資拖欠案件中,應當由誰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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