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2012年10月8日,甲廠向乙廠發(fā)函稱其可提供X型號設備,請乙廠報價。10月10日乙廠復函表示愿以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10月12日復函稱每臺價格6萬元,10月30日前回復有效。乙廠于10月19日復函稱愿以5.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收到后未作回復。后乙廠反悔,于10月26日發(fā)函稱同意甲廠當初6萬元的報價。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雙方往來函件法律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甲廠10月8日的發(fā)函為要約邀請
B.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要約
C.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為新要約
D.乙廠10月26日的發(fā)函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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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2010年3月5日,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2億元;借款期限為2年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8%,2年6個月應付利息在發(fā)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S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S項目)開發(fā)建設;
A公司應當按季向B銀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
在A公司與B銀行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B銀行與A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項目作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B銀行有權用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
B銀行依照約定于2010年3月6日向A公司發(fā)放借款,并從發(fā)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個月的借款利息。2011年4月5日,B銀行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fā)現(xiàn)A公司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糾正,A公司以借款資金應當由自己自行支配為由未予糾正。
同年5月,B銀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同年8月,B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將用于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
經查:A公司實際投入S項目的資金為3800萬元,挪用資金15000萬元;S項目經評估后的可變現(xiàn)價值為3500萬元;S項目建設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準手續(xù),但在抵押時未辦理抵押登記。
要求:
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何處理?
(2)根據(jù)上述提示內容,A公司應當如何向B銀行支付利息?
(3)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說明B銀行與A公司設定抵押權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B銀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11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凈資產為負,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有關資產:商業(yè)用房一間,賬面價值100萬元;機器設備一套,賬面價值2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應收乙的賬款30萬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應收丙的賬款70萬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關負債:應付丙的賬款50萬元(2008年3月5日到期);應付丁的賬款180萬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來,甲公司的資產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下:
(1)1月20日,丁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發(fā)現(xiàn)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將機器設備贈送給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將擁有的商業(yè)用房以6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格為120萬元)轉讓給非關聯(lián)企業(yè)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償還債務,但乙到8月底仍未償還,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萬元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4月10日,甲公司與庚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對丙的20萬元債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庚。
要求:
根據(jù)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商業(yè)用房轉讓給己公司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3)丁是否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并說明理由。
(4)甲是否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并說明理由。
(5)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何時生效?何時對丙產生效力?并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