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張先生與劉女士于1998年結婚。2003年,張先生用夫妻二人的積蓄以其個人名義與王先生合資成立了某服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記載的出資情況為,張先生55萬元,王先生45萬元。2006年10月,劉女士以與張先生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對包括某服裝有限公司55%的股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王先生不同意劉女士成為股東。下列關于本案例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A.王先生可以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B.按照一般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C.王先生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該股權不能分割
D.55%的股權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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