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shù)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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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卓韻公司為2011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可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擔保,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準,甲為卓韻公司的董事長,未持有卓韻公司股票。2011年12月,卓韻公司的股價跌入低谷,甲擬購入卓韻公司10萬股股票,因自有資金不足,甲向同為卓韻公司董事的乙請求借款500萬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擔保時,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請求卓韻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2011年12月20日,卓韻公司召開董事會,卓韻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會會議討論了卓韻公司未來經營計劃等問題,并討論了為甲提供擔保的問題,董事會認為甲的經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同意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在董事會討論該擔保事項和對此決議時,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參與表決,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過了為甲向乙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2011年12月25日,甲在獲得500萬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0元的價格買入卓韻公司股票10萬股,并向公司報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股股票,并向公司報告。丙在2012年2月15日買入卓韻公司股票1萬股,成為卓韻公司的股東,丙從卓韻公司的公告中發(fā)現(xiàn)了公司為甲提供擔保及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韻公司董事會收回甲買賣股票的收益,董事會一直未予以理會。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在第1個訴訟中,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理由是董事會批準公司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在第2個訴訟中,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卓韻公司。根據(jù)《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卓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2.丙是否有資格提起第2個訴訟?說明理由。

5.問答題卓韻公司為2011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可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擔保,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準,甲為卓韻公司的董事長,未持有卓韻公司股票。2011年12月,卓韻公司的股價跌入低谷,甲擬購入卓韻公司10萬股股票,因自有資金不足,甲向同為卓韻公司董事的乙請求借款500萬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擔保時,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請求卓韻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2011年12月20日,卓韻公司召開董事會,卓韻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會會議討論了卓韻公司未來經營計劃等問題,并討論了為甲提供擔保的問題,董事會認為甲的經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同意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在董事會討論該擔保事項和對此決議時,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參與表決,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過了為甲向乙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2011年12月25日,甲在獲得500萬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0元的價格買入卓韻公司股票10萬股,并向公司報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股股票,并向公司報告。丙在2012年2月15日買入卓韻公司股票1萬股,成為卓韻公司的股東,丙從卓韻公司的公告中發(fā)現(xiàn)了公司為甲提供擔保及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韻公司董事會收回甲買賣股票的收益,董事會一直未予以理會。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在第1個訴訟中,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理由是董事會批準公司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在第2個訴訟中,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卓韻公司。根據(jù)《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買入卓韻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2.甲出售卓韻公司股票的數(shù)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3.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6.單項選擇題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所在的資產評估機構的下列行為中,屬于采用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的是()。

A.遷就客戶,滿足其不合理要求
B.授意客戶規(guī)避有關法律、法規(guī)
C.詆毀、貶損同行的信譽
D.為了客戶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