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16-2008附錄A中規(guī)定一類高層建筑中的走道照明為一級負荷、二類高層建筑中的的走道照明為二級負荷,這其中有兩個問題:
(1)關于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如果具體到某項負荷時,是指對變電所的供電要求,還是要具體到該負荷的要求。
(2)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與三級負荷在配電上應該在哪一級分開(是從總配電室或變電所分開還是可以在樓層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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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第5.3.8條中“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作用時”……(1)這里講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還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nèi)的所有柱子?(2)如果問題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nèi)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線時,建筑物內(nèi)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剛好有屋面接閃器網(wǎng)格,該柱內(nèi)鋼筋(引下線)又如何與接閃網(wǎng)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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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物屬于人員密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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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第9.5.1條:采用集中空調(diào)方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什么是集中空調(diào)方式的建筑物?VRV算嗎?另外是否不管建筑面積大小,只要是集中空調(diào)方式的建筑物都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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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新版防雷規(guī)范GB50057-2010第5.3.8條,當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內(nèi)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是應當把所有垂直支柱作為引下線還是只要滿足專設引下線的間距要求即可?(《建筑電氣》雜志2012第一期P13林維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為引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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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qū)TO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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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9-2011中10.3.22款空調(diào)應設計量采取節(jié)電措施,設計如何體現(xiàn)?4款預留井道及配電位置,是否指應預留配電間及豎井?10.3.8插座回路應設剩余電流保護,壁掛空調(diào)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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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低壓電源引入的總配電柜處未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屬于違反強標(GB50057-2010第4.4.7條第1點)還是違法強條(GB50057-2010第4.3.8條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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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111-2010中通風機應單獨計量,實際工程中通風機一般較分散且功率很小,設計往往就近接入附近配電箱,單獨計量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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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規(guī)第3.0.3條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列入第二類防雷。條文中說明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yè)、影劇院、醫(yī)院、學校等建筑物。審圖中有審圖專家將工廠內(nèi)根據(jù)計算的年預計雷擊次數(shù)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將建規(guī)內(nèi)的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在此處。本人認為有待商榷。建規(guī)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時間內(nèi)聚集人數(shù)超過50人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是用來指導安裝疏散指示標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辦公樓均應按第二類防雷設計。有的地方的審圖專家,對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設計,有必要嗎?譬如主門衛(wèi),內(nèi)有火災報警主機、工業(yè)電視監(jiān)控主機等電子設備,應該做防雷設計,但一般的次門衛(wèi)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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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中涉及二次設計區(qū)域,正常和應急照明是否皆明確設計范圍和要求即可,還是要求完整示出應急照明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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