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mào)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mào)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nèi)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shù)為5200冊,字數(shù)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shù)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jīng)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jīng)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jīng)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jīng)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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