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縣公安局傳喚。公安局認為,宋某的耕牛是贓物,應予扣押。宋某申辯,耕牛是買來的。公安局調查后證實,此牛原為陳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當天就把牛賣給了劉丕。因為劉丕知道牛是贓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劉丕家飼養(yǎng)了不到一個月,便再次丟失。劉根拾得此牛,飼養(yǎng)了12天,后又將此牛賣給了宋某。
依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劉丕飼養(yǎng)耕牛的費用能夠要求補償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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