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9年11月8日,甲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李某駕駛風度轎車行駛至一加油站東側掉頭時,與張某駕駛某培訓中心的奔馳(乙保險公司承保)的小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11月9日奔馳轎車經甲保險公司估損,損失為3萬元。培訓中心將奔馳車送到奔馳特約維修中心修理,修理費花了9萬元。2000年3月,培訓中心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乙保險公司,同年4月,乙保險公司將9萬元賠付給培訓中心。 2、在乙保險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償權時,李某認為培訓中心的奔馳車已經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損,培訓中心應按甲保險公司估損單的規(guī)定范圍內修車或由甲保險公司指定修理廠修車,故對超出估損單規(guī)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擔。因此,乙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賠償。 3、當?shù)氐哪硡^(qū)法院于2002年8月判決:由李某賠償乙保險公司經濟損失9萬元; 4、李某不服判決,以乙保險公司接受追償權違反保險規(guī)程、修車費超出估損標準為由,上訴到中級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賠償。在法院二審中,上訴人李某認為培訓中心及其乙保險公司作為事故非責任方,無權履行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給培訓中心,事故發(fā)生后培訓中心既未向責任方索賠,也未向法院起訴,而乙保險公司卻向培訓中心先行賠付,違反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 5、作為被上訴方,乙保險公司認為李某不同意培訓中心自行修理受損車輛沒有事實依據(jù),而修車花費已客觀存在,理應按修車支出的費用進行賠償。 6、二審法院最后判決:上訴方以被上訴人不應先行賠付給培訓中心、培訓中心未按估損單修車擴大了賠償范圍,只同意按估損單賠償?shù)睦碛刹蛔悖椅刺峁┳C據(jù),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判決乙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對于本案,您認為主要問題在哪?(4分)保險公司在今后類似的案件中如何處理才能保護保險人的利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