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試述船舶的法律性質(zhì)對船舶保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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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將184噸價值100萬余元的棉漿粕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路貨物運輸綜合保險,運輸工具為“贛南昌貨0236”輪,航線注明為上海至南昌,交保險費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時30分,滿載貨物的“贛南昌貨0236”輪航行至黃浦江106燈浮附近,為避免與他船碰撞,駕駛員采取倒車、右滿舵等緊急避讓措施,致使船舶打橫,綁扎貨物的繩索繃斷,引起裝載于艙面的54.7噸棉漿粕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漿粕價值人民幣350080元。
事故發(fā)生后,貨主向保險公司報案并遞交了出險通知書。
并將54.7噸上述貨物損失按保險金額每噸6400元計350080元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從貨物起裝地上海港務儲運站的記錄得知這54.7噸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證實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從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來看,涉案船舶的駕駛員為避免碰撞,防止發(fā)生的事故,反采取的駕船緊急措施屬于非施救行為。
氣象資料也證明,事故發(fā)生時當?shù)氐臍庀笄闆r良好,所以貨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于是拒絕賠償。
被保險人則認為,在運輸過程中,因裝載貨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緊急避險的施救措施,致使船舶發(fā)生傾側(cè),裝載在船面的棉漿粕掉入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運人將貨物裝在艙面,不存在告知義務,完全符合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施救行為,所以保險公司理應賠償損失。
本案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試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險學原理,并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