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施工單位根據領取的某2000平方米兩層廠房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全套施工圖紙,采用低報價策略編制了投標文件,并獲得中標。
該施工單位(乙方)于某日與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該項目的固定價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8個月。
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xiàn)場后,因資金緊缺,無法如期交付工程款,口頭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一個月,乙方亦口頭答應。工程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驗收時,甲方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有問題,要求返工。兩個月后,返工完成。結算時甲方認為乙方遲延交付工程,應按合同約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乙方認為臨時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為搶工期,加快施工進度才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因此遲延交付的責任不在乙方。甲方則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乙方當時答應的。乙方應履行承諾,承擔違約責任。

該施工合同的變更形式是否妥當?此合同爭議依據合同法律規(guī)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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