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供水公司投資一供水水源項目。為了避免售水的市場風險,在項目建設初期,與甲用戶依照法定程序以價格0.35元/m3依法簽訂了供水合同。考慮到該供水工程建設難度較大,合同約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則供水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給甲用戶供水;若供水工程項目取消,則所簽合同不發(fā)生任何效力。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隨著供水市場水資源緊缺,同時,又不涉及到供水線路改造,該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價格將水全部售于乙用戶。簽訂合同時,乙用戶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與甲用戶簽訂了供水合同。

若甲用戶堅持要求供水的主張,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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