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車運輸公司為該公司一輛解放牌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了保,保險期限為一年,即從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車運輸公司將該解放牌汽車賣給了個體運輸戶乙,為圖省事,甲汽車運輸公司沒有到保險公司辦理該車的保險合同過戶批改手續(xù),也未辦完汽車過戶手續(xù)。當月,乙找到其在保險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紹了其買車的情況,求丙幫助辦理保險合同的轉讓手續(xù)。不久,丙找到該車的保單存根,未請示領導,擅自給乙辦了保險證。幾天后,3月15日,乙駕駛該解放牌汽車跑長途運輸,在鄰省某地與當?shù)貍€體運輸戶的汽車相撞,致使對方車輛嚴重損壞。乙當日向保險公司報了險。保險公司查該解放牌汽車未辦理過戶批改手續(xù),拒絕派人勘察現(xiàn)場。事故經(jīng)當?shù)亟煌ù箨牽辈椴枚?。乙對撞車負全部責任,乙應賠償對方損失11200元,乙遂以辦理保險證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乙未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xù)為由拒絕給付補償金額。此后,乙又請甲汽車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被保險公司拒絕。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1200元。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