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投資建設一幢地下一層,地上五層的框架結構商場工程,乙方施工企業(yè)中標后,雙方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簽訂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合同工期為405天,并約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獎罰標準為每天5萬元。
合同履行中出現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層框架柱鋼筋綁扎時,甲方書面通知將首層及以上各層由原設計層高4.30米變更為4.80米,當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變更圖紙,工程恢復施工,復工當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損失150萬元和順延工期25天的書面報告及相關索賠資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終未予答復。
事件二:在工程裝修階段,乙方收到了經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文件,調整了部分裝修材料的品種和檔次。乙方在施工完畢三個月后的結算中申請了該項設計變更增加費80萬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絕。
事件三:從甲方下達開工令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本工程歷時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為由從應付款中扣減了違約金100萬元,乙方認為逾期竣工的責任在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