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乙兩家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臺專用儀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nèi)付清貨款。雙方均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5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丙公司將70臺儀器運至乙公司。
6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40臺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將40臺儀器的貨款付清。6月20日,甲公司認為乙公司在轉(zhuǎn)移財產(chǎn),有逃避債務的可能,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儀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
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30臺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試分析: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