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韓某,男,40歲,外國籍,該國駐中國某地領事館職員(不享有外交豁免權)。2005年6月25日晚,韓某以向胡某(女,20歲,該領事館雇員)表示感謝為名,將胡某帶至自己宿舍喝酒。隨后,韓某向胡某提出發(fā)生性關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絕后,韓某將胡某按壓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領帶將胡某的雙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隨后與胡某發(fā)生了性行為。期間,胡某由于不斷反抗以致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屬輕微傷)。凌晨2時許,胡某覺得韓某已經(jīng)入睡便悄悄掙脫捆手的領帶溜出韓某宿舍,不料卻碰倒了門口的衣架。響聲驚醒了韓某,韓某隨即趕出來將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間。胡某大聲喊叫,韓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動彈為止。當韓某將胡某的尸體運出領事館準備拋棄時被巡警發(fā)現(xiàn)抓獲。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韓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如果我國法院有權管轄,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