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王某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見,未經雙方協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責任自負,公司不但不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還要求王某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即在試用期內培訓王某的費用。用人單位應否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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