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為救濟權,而基礎權利則為原權。
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
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
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為不特定人的權利。
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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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自力救濟
按份責任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絕對權
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程序是什么?
連帶責任
原權利、救濟權
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