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
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最新試題
積極的侵權行為、消極的侵權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
人身權
健康權
過錯
肖像權
身份權
共同危險行為
簡述保護人身權的方法與侵害人身權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