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是僑居在中國S市的烏克蘭人,于1998年死亡,遺有現(xiàn)金、存款、首飾、家具等,價值人民幣10萬元。甲沒有配偶,無子女,也沒有其他親屬隨他一起生活,生前未立遺囑。因為查找不到甲有無繼承人,當?shù)赝馐虏块T申請S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尋找繼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限內(nèi),甲的僑居于瑞士的弟弟乙主張法定繼承權,并向法院提供了有關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法院對于該案件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來處理?乙是否有權繼承甲的財產(chǎn)?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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