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李某系某國有外貿(mào)公司經(jīng)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實:
1995年6月,在一外貿(mào)業(yè)務中,李某輕信外商,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使公司數(shù)百萬元貨物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1996年3月,李某未經(jīng)集體研究,將公司的錢借給好友吳某主管的某運輸公司(集體企業(yè)),98年案發(fā)時,尚有80余萬元未歸還。1997年底,吳某為表感謝,送1萬元給李某作為"過節(jié)費"。1996年5月,張某之子因尋釁滋事被捕,張某托李某幫忙疏通關系,李某提出要花3萬元。張某給李某4萬元,言明1萬元作為李某的"辛苦費",李某遂將3萬元送給其認識的辦案人員,使張某之子罪責得以開脫.

李某收受吳某"過節(jié)費"和為張某"幫忙"并收"辛苦費"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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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措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一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jù)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現(xiàn)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該技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