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某酒店2001年5月實際應納營業(yè)稅50萬元,由于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該單位決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30萬元稅款。同年10月,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了此問題。

該酒店的行為是屬于何種性質(zhì)的稅務違法行為,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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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

案情:A縣某餐飲部屬承包經(jīng)營,該縣城關征管分局接群眾反映,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的方法偷逃稅款。2001年5月25日,分局派兩名稅務干部(李某與錢某)對其實施檢查,稅務人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但沒有線索,于是對餐飲部經(jīng)理宿舍進行了搜查,發(fā)現(xiàn)了流水帳,經(jīng)與實際申報納稅情況核對,查出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方法,偷逃稅款50000元的事實。5月28日,該分局依法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30000元罰款的決定。5月29日,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5月30日,該餐飲部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要求。6月5日由李、錢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聽證會,經(jīng)聽取意見后,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聽證所花費用由餐飲部承擔,并將決定書當場交給餐飲部代表。在沒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該餐飲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罰款一事向縣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地稅局以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及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7月6日,餐飲部依法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指出該分局及縣地稅局在該案處理過程中違法行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