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和提出上訴的權(quán)利
B.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為被害人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的權(quán)利
C.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訴訟
D.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擔任辯護人或者委托辯護人的權(quán)利,在訊問和審判被告人時,有申請到場的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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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
B.在犯罪現(xiàn)場提取的可疑的足跡
C.證人親耳聽見被害人的呼救聲
D.被害人陳述了被害經(jīng)過,但不能指認犯罪嫌疑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A.申請回避權(quán)
B.了解被指控罪行權(quán)
C.辯護權(quán)
D.最后陳述權(quán)
A.公開審理
B.應當不公開審理
C.一般不公開審理
D.經(jīng)被害人家屬同意可公開審理
A.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
B.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
C.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
D.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刑罰
A.3日以內(nèi)
B.5日以內(nèi)
C.7日以內(nèi)
D.10日以內(nèi)
A.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B.直接驅(qū)逐出境
C.適用我國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責任
D.適用其本國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責任
A.彈劾式
B.混合式
C.糾問式
D.辯論式
A.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B.人民法院受理
C.公安機關直接受理
D.無需受理審判,只需由雙方自行調(diào)解
A.自訴人
B.被告人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
最新試題
關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理方式,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下列關于《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說法正確的是:()
甲涉嫌搶劫罪被逮捕,在偵查過程中,甲希望委托辯護人。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王六的第三次供述,法院是否應當排除?為什么?
李某系K市一養(yǎng)豬場老板,因其養(yǎng)殖場未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備案,便動工建設、開始養(yǎng)豬,被K市環(huán)境保護局處以4萬元罰款。李某不服,準備提起行政復議;并請托朋友找到K市政府工作人員張某,私下給張某2萬元,希望其可以在幫忙走動,在行政復議中撤銷對其處罰。張某收下了李某的錢,但復議維持了對其的處罰。李某心生不滿,6月2日將張某約至其車上理論。當晚張某失蹤,家人報案,6月4日張某尸體被發(fā)現(xiàn)在離張某家不遠處的河邊。偵查機關排查線索中,得知李某與張某近期發(fā)生矛盾,6月5日對李某立案偵查。后K市檢察院以李某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并提供如下證據(jù):1.李某的供述:“2號我把張某約到車上,我在駕駛位,他坐在副駕駛,我問他要給他的2萬元,他不給,說雖然沒有辦成,但是他到處幫我問人,這個錢算他的辛苦費。不僅如此,他還問我接著要錢,說不然的話,就繼續(xù)讓環(huán)保局的去想辦法查我。我越聽越生氣,表面上答應他,說要去后備箱取下錢,實際上我到后備箱拿了養(yǎng)豬場的套豬器,然后從后排座位把他勒死在了副駕駛上。然后我開車到了河邊,把他尸體扔進去。2.洗車店員工丁一的證言:6月3號一大早李某就來洗車了,并且車外部很干凈,只是讓我們使勁沖洗副駕駛。我們覺得很奇怪,懷疑是不是昨天半夜在車里有兇殺,在清洗現(xiàn)場。3.飯店服務員大可的證言:6月2日中午,李某和張某來飯店吃飯,兩個人喝了兩斤多白酒,明顯喝高了,走路搖搖晃晃。4.偵查人員在李某養(yǎng)豬場搜查所得的一把套豬器,但由于疏忽未附提取筆錄。5.法醫(yī)死亡鑒定:張某系機械性窒息導致的死亡,因尸體浸泡較久,無法判斷具體致死方式,不排除溺亡或被人縊頸的可能。在庭審中,李某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遭受非法取證所得,事實上在其與張某在車上理論后,張某答應歸還李某私下送給的2萬元,于是二人重歸于好,李某還請張某至飯店共同吃飯、飲酒,張某還戲稱“買賣不成仁義在”。飯后李某提出送張某回家,張某提出自己離家不遠,想走回去,到河邊散散步醒醒酒。于是二人在飯店分開,各自回家。李某自己開車回家,途中因飲酒過量而嘔吐在副駕駛上,所以才前往洗車。李某向法院陳述了偵查人員趙某于6月6日對其訊問時的非法取證過程,趙某表示,如若李某不承認犯罪,便將其第二天要參加高考的兒子一并抓起來。李某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人民檢察院播放了訊問李某時的全程錄像,但錄像只有畫面沒有聲音。人民法院認為取證手段合法性存疑,確有必要通知該案偵查人員出庭,但偵查人員以有公務在身為由,并未到庭,提供了其本人簽名、公安局蓋章的情況說明。請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法院應當如何做出判決?
若某市監(jiān)察委員在對李某立案調(diào)查時,根據(jù)需要對妻子李某、行賄人王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否正確?
蔡甲與妻子王某離婚。蔡甲為多分得財產(chǎn),遂找其五叔蔡乙商議,虛構(gòu)向蔡乙借款12萬元用于購房的債務,寫下“蔡甲今借到蔡乙人民幣拾貳萬元整用于買房(兩年內(nèi)還清)”的虛假借條。蔡乙遂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蔡甲還本付息。后法院判決蔡甲償還蔡乙借款本息,致使王某在離婚時少分得6.1萬元。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海淀公安局應當將海淀交通支隊中關村大隊的公安民警獲得的哪些材料移送?
下列關于期間的說法錯誤的是:()
若B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該案需要補充核實,應當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