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公司和B公司簽定一份兒童服裝購銷合同,A公司在4月1號發(fā)出要約,要求B公司在1個月內(nèi)承諾。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諾。由于發(fā)生洪水導致該地區(qū)通迅中斷,至5月5日承諾才到達A公司。A公司沒有提出出疑義。至5月20日,市場上兒童服裝價格上漲,B公司以“市場價格有變,不能執(zhí)行原合同”為由拒絕履行,而與C公司簽定了買賣合同。新合同約定,由B公司負責貨物運輸,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將貨物交給承運人。5月26日貨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毀?,F(xiàn)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問:B、C公司貨物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的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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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A縣某石化染料廠、硫酸廠長期將含酸廢水通過其排污管道排入離其廠區(qū)不遠的一條河流,該河河水流入位于B縣的鏡花湖。2003年上半年,當?shù)赜捎陂L期干旱無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廠排放的含酸廢水卻沒有減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縣周樓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養(yǎng)魚多年,一直未發(fā)生大量死魚現(xiàn)象。但從2003年6月開始,水面漂浮的死魚卻越來越多。環(huán)保部門對湖水監(jiān)測的結果,pH值為4.8.對死魚進行化驗分析,其結論為受酸水腐蝕而死。經(jīng)B縣漁業(yè)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死魚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25萬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廠和硫酸廠兩家排污單位,要求其賠償死魚損失,遭到拒絕。于是周某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廠提交了由A縣環(huán)境保護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廢水pH值符合排放標準的監(jiān)測報告,并認為不應由其承擔污染死魚賠償責任。硫酸廠認為,雖然自己排放的廢水沒有達到排放標準,但已經(jīng)向環(huán)保部門繳納超標排污費,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B縣人民法院仍然判決石化染料廠向原告周某賠償10萬元,硫酸廠賠償15萬元。問:周某在訴訟中是否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