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4年7月,開發(fā)商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由乙公司為其承建商品房一棟。乙公司將其中的主體工程轉包給無相應建筑資質的丙公司。
丙公司為承建該工程,向丁公司融資租賃塔吊兩臺,丁公司因此與廠家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未約定質量檢驗期。丁公司與丙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僅約定租期兩年,年租金40萬元,對其他內容沒有約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資金短缺,將其中一臺塔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戊公司,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戊公司將塔吊取走。2015年9月,另一臺塔吊發(fā)生故障,無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丁公司則要求丙公司找廠家。
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驗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給乙,乙因此未能將工程款全部支部給丙。
商品房在建過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準備將商品房出售。甲公司委托房產中介公司代為銷售,簽訂了商品房包銷協(xié)議。后來甲公司又將其中一套賣給張某。中介公司認為甲公司無權自行銷售,訴至法院。
根據以上內容回答問題:

對于另一臺塔吊發(fā)生故障,丙公司應當要求丁公司還是廠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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