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外國甲公司2017年為中國乙公司提供產品設計服務,為開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區(qū)租賃一辦公場地,其服務情況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確定產品設計服務相關內容,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7個月,服務所產生的稅費由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繳納,合同服務費用為600萬元(不含增值稅),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項目所產生的增值稅。
(2)1月13日,甲公司從國外派遣的人員到達乙公司并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對甲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驗收,通過確認項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員工全部離開中國。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額付款。
(6)項目開展期間,甲公司派遣至中國境內的人員與境外人員協(xié)調開展工作,在中國境內產生成本費用為36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甲公司利潤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期間的采購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計算甲公司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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