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

A.解除權
B.代位權
C.撤銷權
D.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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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乙公司、甲公司和龍某對丙銀行的債務各應如何承擔責任?
2.問答題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甲公司應否承擔乙公司虧損的一半?為什么?
3.問答題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甲公司可否要求龍某退還其占用的120萬元中的60萬元?為什么?
4.問答題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甲公司認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么?
5.問答題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貸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