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3年5月10日交通銀行鄭州市分行與金利電子工業(yè)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1)借款金額90萬美圓,用于購買原材料,期限4個月;(2)金利電子工業(yè)公司必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金利電子工業(yè)公司為了能從交通銀行鄭州市分行貸得上述款項,在該公司總經理段某與中國銀行長葛支行原行長李某已協(xié)商的情況下,從李家取得蓋有中國銀行長葛支行公章的空白信紙2張,其中一張用于中國銀行長葛支行為金利公司從交通銀行鄭州市分行的90萬美圓貸款進行保證,落款時間為:1993年5月8日。內容為:“中國銀行長葛支行為金利公司從交通銀行鄭州市分行的90萬美圓貸款進行擔保,當金利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長葛支行還本付息。”該擔保書提交給交通銀行鄭州分行后,分行提出還應有外匯額度擔保,因此金利公司要求河南海外發(fā)展貿易公司擔保,該公司提出必須有反擔保單位,于是金利公司在蓋有中國銀行長葛支行公章的第二張空白信紙上填寫長葛支行為海外發(fā)展貿易公司擔保的反擔保書,落款時間為:1993年5月10日。反擔保書注明:“金利公司經由誨外發(fā)展貿易公司擔保從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貸款90萬美圓。為確保海外發(fā)展貿易公司權益我行愿意為該公司提供反擔保。如到期金利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時,我行將負責償還貸款本金90萬美圓及利息?!焙M獍l(fā)展貿易公司接到反擔保書后經到中國人民銀行河南分行核對中國銀行長葛支行印模屬實后,于當年5月11日為金利公司90萬美圓貸款出具了擔保書,擔保書注明:“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與金利公司在1993年5月10日簽訂借款合同,我公司愿意為金利公司提供貸款本金90萬美圓的擔保并無條件承擔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痹摽畹狡诤螅鹄緵]有還款。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起訴至法院。本案存在哪些法律關系?他們之間關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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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1997年6月10日雨發(fā)公司持銀行本票20萬元至拆船廠聯(lián)系購買鋼材的事宜,李某隨同雨發(fā)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當然該法人代表同拆船廠供銷科長商定購買的標的為“螺紋鋼”。為此,拆船廠出具一張20萬元收條后,又應雨發(fā)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張標題為“供貨”字樣的字據(jù),該字據(jù)注明“所供應的10-12號螺紋鋼每噸單價為2450元,規(guī)范定尺為4-4.5M每噸單價2400元”。此后,雨發(fā)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三天共計提取10-12號螺紋鋼12.66噸,4-4.5M噸規(guī)范定尺30.07噸。雨發(fā)公司提取上述貨物時,李某都隨同,其中11日所提取的螺紋鋼還是由李某簽收的,雨發(fā)公司對李某簽收螺紋鋼也表示了認可。在此期間李某曾單獨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廠提取圓鋼40噸,后雨發(fā)公司要求拆船廠繼續(xù)供貨時,拆船廠告知貨款已經用完,同年9月3日雨發(fā)公司再次向拆船廠發(fā)出書面催貨單一份,同時聲明李某只是介紹人而非雨發(fā)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此后拆船廠既未供貨也沒有還款,于是雨發(fā)公司向法院起訴拆船廠。李某曾單獨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廠提取圓鋼40噸屬于何種性質?其法律后果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