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搶走了下班女工趙某的提包,內有手機和1000元錢,后被過路群眾抓獲,扭送到附近的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認為這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告訴群眾應將其扭送到區(qū)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為取保候審。該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法庭審理中,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應對崔某實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將其逮捕歸案。在庭審過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師辯護不力,拒絕其繼續(xù)辯護,要求自行辯護獲得批準。法庭經審理認為崔某構成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決生效后,法院將崔某交給其所在學校負責執(zhí)行。后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判決有誤,崔某應定搶劫罪,遂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本案中公、檢、法機關的行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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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項選擇題王某16歲,在一起重傷害案中被打成重傷,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A.王某的母親
B.王某的哥哥
C.替王某住院交納部分醫(yī)藥費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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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項選擇題下述各項人員中,哪些可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

A.沒有被迫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
B.應當對被告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
C.應當對被告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個人
D.成年被告人的近親屬

4.多項選擇題下列選項中,可以執(zhí)行有期徒刑的機關包括()。

A.監(jiān)獄
B.看守所
C.未成年犯管教所
D.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