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W是美國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間,因其駕駛的轎車被美國石油公司雇員Z駕駛的卡車撞翻,W身受重傷。之后,W在美國石油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領取地紐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美國石油公司做出侵權賠償。初審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沖突規(guī)范,確定本案應適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當事人提供并證明有關沙特阿拉伯法律,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持其答辯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jù)不足為有駁回訴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什么是外國法確定?外國法的確定一般有幾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