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李春和杜月市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關(guān)區(qū)無線電廠家屬樓,但在老家乙市郊區(qū)有房6間,由其長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婦遇車禍雙亡。老人的長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歲)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學,因該大學離李明住處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張麗將父母的遺房騰出一間由自己住。張麗說:“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四間房已出租給了方某、劉某,租期未滿,不能騰房。”為此放生糾紛,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父母的遺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除李明、李可二位繼承人外,還有老人的長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繼承人。經(jīng)法院通知,李梅表示放棄繼承權(quán),不參加訴訟;李娜則既不明確表示棄權(quán),有不愿參加訴訟。 在法院對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說李明夫妻現(xiàn)住的6間房是1948年其與死者李春共同經(jīng)商時共同出資購買的,自己有一半的產(chǎn)權(quán),并向法院提交了購房時二人共同簽名的房契。請確定上述人員的訴訟地位,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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