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9年5月, 某市第23中學開辦的“好再來”餐館與某縣副食品公司訂立購銷合同一份。合同規(guī)定:由副食品公司供應餐館鹽鴨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單價分別為0.30元和0.35元,總價款為10000元,于月底交貨,運費由副食品公司承擔。合同簽訂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將貨全部交付給餐館,餐館驗收合格并將貨銷出,但僅付款3000元,余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經于餐館多次交涉,餐館均以資金緊張為由拒付。該副食品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餐館償還欠款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受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 "好再來"餐館已經營2年,但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又無衛(wèi)生許可證和納稅證件,屬借用校勞動服務公司的執(zhí)照。法院認為,"好再來"餐館由第23中勞動服務公司非法設立,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具備營業(yè)資格,因而判決該勞動服務公司付給副食品公司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受訴法院為什么判決第23中學勞動服務公司承擔支付欠款和利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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