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養(yǎng)豬場擔負向市某副食商場提供新鮮豬肉的合同義務,每天將50頭新鮮豬肉送至該副食商場。1997年8月中旬因養(yǎng)豬場自備車輛大修,遂與個體運輸戶鄭某訂立為期一個月的運送合同,約定每天早上6點鄭某開車到養(yǎng)豬場裝上新宰殺的生豬50頭,于8點前送到某副食商場。9月2日鄭某開車去養(yǎng)豬場路上因與他人車輛相撞,處理后于中午才到養(yǎng)豬場,下午才將該批豬肉送到副食商場,經(jīng)檢驗,該批豬肉未變質(zhì),但已不太新鮮,副食商場降價出售,為此養(yǎng)豬場損失:1萬元,要求鄭某承擔,鄭某拒絕,認為自己并非有意違約,而系自己的車被他人撞壞所致。經(jīng)查,撞車責任主要由對方承擔對方賠鄭某8000元,鄭某也有一定責任。鄭某沒有按約履行合同有無過失?為什么?本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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