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托運人宋某與南平鐵路分局2008年8月31日簽訂了運輸合同一份。約定:蘋果1500箱,紙箱包裝,承運人運輸期限6天,到達站為沙平車站,收貨人為宋某本人。當天南平鐵路局配給宋某棚車一輛,宋某自行裝車,裝蘋果2700箱,貨物標明“鮮活易腐”,9月1日18時掛有該棚車的111次列車到達漢平車站,該車站調(diào)度令1 11次列車在站停留。當時氣溫為攝氏37度,押運人多次請示車站掛運無效,貨車停留至9月9日掛出。9月10日到達沙平車站,卸車時發(fā)現(xiàn)很多蘋果紙箱外面有濕跡,經(jīng)開箱檢查,蘋果有不同程度腐爛變色。經(jīng)當?shù)刭|(zhì)檢部門對蘋果腐壞原因進行鑒定,結(jié)論為:腐壞系運輸時間過長,氣溫較高,包裝不合理,堆碼緊密,影響通風所致,宋某將尚可食用的蘋果進行處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70500元(損失的計算方式為南平當?shù)刭徧O果和付運費共計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銷蘋果可得利潤15000元減去處理蘋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運方不同意,糾紛未得到解決。托運人宋某請求賠償?shù)馁r償額應(yīng)按什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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