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謝某與某私營皮革廠于2002簽訂了五年期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勞動過程中出現(xiàn)傷殘,責任自負。2004年謝某在操作機器時,因皮帶斷裂而砸傷左手,造成粉碎性骨折,經(jīng)治療后,被有關機構(gòu)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出院后,該廠以謝某不能再從事該工作為由提出解聘。為此,謝某向當?shù)胤ㄔ浩鹪V,要求單位不得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謝某是否能夠直接向法院起訴?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