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8年5月,甲公司經(jīng)工會研究表決通過決定給全體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團體保險,公司辦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辦理手續(xù)填寫投保單時,未經(jīng)工會知曉擅自將受益人列為公司,每個員工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期限為3年。2000年9月,該公司員工李某在乘坐班車上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甲公司領取后未轉交給李某的家屬,李妻幾經(jīng)交涉未果后訴至法院。本案中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