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某于2006年元月在農村偏僻之處承包一養(yǎng)魚塘后,向供電所申請架設一條三相四線低壓線路供其養(yǎng)魚用電,2006年元月底供電所沿魚塘為其架設三相四線線路(裸導線),最大弧垂時對地距離為5.2m。2007年元月張某將魚塘挖深,并將挖出的淤泥墊高魚塘四周,此時導線最大弧垂時對地距離3.8m。2007年2月供電所人員巡線時,發(fā)現地面已被墊高,要求張某將墊高部分鏟除,恢復原樣,并作了書面通知,但張某拒不服從。2007年6月份,張某為能便于更好地管理魚塘,決定在魚塘邊建房,建房過程中張某之友王某垂直運輸長5m的建房鋼筋時,不幸觸及到線路死亡。2007年7月王某家人以線路產權屬供電公司所有為由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電公司賠償責任。在該案中,供電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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