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甲糖業(yè)公司致信乙飲料生產(chǎn)公司,表示愿意出售給乙公司一批當年生產(chǎn)的純白糖。信中,對標的物的名稱、質(zhì)量、單價、付款日期和方法作了具體詳細的闡述,并希望乙公司提出訂購的數(shù)量。該信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4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2001年6月5日。信件于2001年6月7日到達乙公司的信箱,6月8日被拆封觀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條件,購買1000公斤。請從2001年7月開始,按月分十次發(fā)貨。”信件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9日,寄出的郵戳日期是2001年6月10日。該信件于2001年6月12日到達甲公司。甲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回信:“將如期發(fā)貨?!闭埜鶕?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按約定給乙公司分十次發(fā)貨。其中第7批不是當年的新糖,而是往年的陳糖。若甲乙雙方約定的檢驗期是每批貨物收到后的7天之內(nèi),乙公司在收到后10天才提出質(zhì)量異議,該異議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應(yīng)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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