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金某、楊某兩人原同在云臺大島養(yǎng)殖場從事水產(chǎn)養(yǎng)殖,2000年5月至9月間楊某多次從金某處購買魚飼料,在支付部分款項之后,余款l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楊某出具了欠條一份,雙方約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楊某以飼料存在質(zhì)量問題為由拒絕給付余款,金某在催要無果的情況下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認為,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金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了公力救濟權,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金某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本案中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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