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6年1月1日按面值發(fā)行期限為5年的4萬份可轉換公司債券,每份面值100元,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無發(fā)行費用,票面年利率為3%,實際年利率為6%,債券發(fā)行一年后可轉換為普通股。假設2×17年12月31日,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尚未行權。已知(P/A,6%,5)=4.2124,(P/F,6%,5)=0.7473。 要求:編制2×16年和2×17年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