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陳某已年滿61歲,按有關規(guī)定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同年12月9日,其子為陳某投保了人壽保險,保險期限為5年,將被保險人的年齡申報為50歲,以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同時還在健康詢問欄中填寫了“健康”字樣。2005年12月15日,陳某因胃病惡化,醫(yī)治無效死亡。陳某之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陳某之子知道被保險人陳某在保前患有嚴重胃病,并且年齡申報不真實,于是拒絕支付保險金。陳某之子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已超過兩年,應適用不可爭條款,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問:
(1)什么是不可爭條款?(2)本案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