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03年5月8日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險一份。張某已交付了2003年、2004年兩年的保險費,但沒有按期交付2005年的保險費。2005年7月28日,張某以胸悶、咳嗽、呼吸困難半年多為原因到醫(yī)院檢查,其病理被診斷為肺氣腫,經住院治療病情得到明顯緩解。
出院后,張某于2005年9月9日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辦理復效手續(xù)。并在健康聲明書中告知為正常。保險公司同意了張某的復效申請,保險合同效力恢復。2005年11月張某因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張某之子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接到甲的申請后,及時了解到張某在申請復效時沒有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患肺氣腫的情況,于是拒絕了甲的申請。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什么是復效條款?
(2)本案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